恢复党籍考察报告

恢复党籍考察报告篇一: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

今 年 以 来 我 们 在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和 区 精 神 文 明 办 的 关 心 支 持 指 导 下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认 真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恢复党籍考察报告 篇一: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 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 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 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 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 开、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 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 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 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拒不向所在党 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紧 紧 围 绕 中 心 工 作 以 创 建 区 级 文 明 单 位 活 动 为 载 体 切 实 加 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和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深 入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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