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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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9 (水利部令第号) 199934 9 (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 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 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 ”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 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 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 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 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 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 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 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 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 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 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 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 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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