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立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 转包、分包建立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 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 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这条规定的准确执行面临复杂的情 况。发包人〔下称甲〕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下称乙〕,乙 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工程分包人〔下称丙〕,丙 又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下称丁〕,也即承包人实施了 层层转包或分包,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层层转包或 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该如何承当 责任.这是一个涉及责任认定及其准确处理的疑难复杂的法 律问题。 上述情形之下,各方如何承当责任,首先涉及到如何认定合 同效力。甲乙之间合同属于正常的承发包合同,只涉及乙转 包或分包的违约责任;乙丙之间、丙丁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也属于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列举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立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