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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 这个概念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 1146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 “” 如何理解呢 ? 这个概念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 的上下班途中。另外,还有这样两层含义:从时间上看,职工发生交 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发生在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之间的这段时 间内从道路上看,该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 ; 所可能经过的路径。 职工的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之间联系紧密,舍其 一上下班行为即不能成立。举例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 目的地不合理,出现了从单位到住址时间超长,或者所走路线南辕北 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 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 “” 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 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 “”“” 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关于这个度的把握,也有一些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譬如有的 “” 部门即主张,要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耗时三方面理解上 “ 下班途中的概念。这里的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住址间相对合理 ” 的路线,上下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起始范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