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新兰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
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 范化,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新兰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 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兰陵县 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陵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改 建、扩建及临时建设工程)。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 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所在地段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对尚无 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用地规划;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县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不应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类型 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