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检民抗01号 我院认为歙县人民法院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讼争茶叶系金峰茶厂依购销协议销售给罗伟光的茶叶,价值元,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