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www.lw54.com编辑。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www.lw54.com编辑。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 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 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 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 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 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 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 基本功能。[1]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 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 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2]“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 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 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3]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 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 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 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