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保障工作意见

孤儿保障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孤儿保

孤儿保障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 施意见》(政办发﹞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儿童中最需要关注、给予特殊关爱的弱势群体。各地要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妥 善安置孤儿,让孤儿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重新享受温暖和 亲情。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 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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