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规范大合辑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规范大合辑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确诊、鉴别及报告制度(一)为搞好职业病确诊.鉴别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建设的
专业文档,欢迎下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规范大合辑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确诊、鉴别及报告制度 (一)为搞好职业病确诊.鉴别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病危害预防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建设的建议,制订本 制度。 (二)职业身心健康科负责管理非政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 业病用药管理。对劳动者展开上岗前、在岗期间、黄继妍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创建劳动者身心健康监护档案,得当留存。 (三)煤矿接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辨认出存 有疑为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知会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煤矿应当如实提供更多职业病确诊.鉴别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碰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 精心安排对疑为职业病病人展开确诊。 (五)在疑为职业病病人确诊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严禁中止或者 中止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 (六)疑为职业病病人在确诊、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分 担。 (七)煤矿职业病病人的用药、康复费用,残疾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煤矿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精心安排职业病病人展开化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 能适合稳步专门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九) 煤矿工资分配考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