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最高法: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 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
最高法: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 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 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 际施工人〃,故 农民工 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 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