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简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已施行多年,其主要依据是《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但迄今为止,
1 13 第页共页 简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已施行多年,其主要依据是《关于对外贸易 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但迄今为止,《暂行规定》和《对外 贸易法》均没有对外贸代理的性质、代理人的地位等作出规定,实践 中一直沿用“外贸代理”这一法律含义模糊不清的概念。外贸代理制 的这些弊端直接制约着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正确认定和划分。这些 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困难,鉴于此,本文拟进 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外贸代理与传统代理的比较 《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划分了几种类型:其第一条规定,有对 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 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 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对外贸易 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