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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吸收犯作者:阴剑锋 吸收犯,可谓混乱的罪数理论体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却少之甚少。本文不揣浅陋,拟结合国内吸收犯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之略作探讨、研析。 一、吸收犯的存废

略论吸收犯 作者:阴剑锋 吸收犯,可谓混乱的罪数理论体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就此问 题的专门研究却少之甚少。本文不揣浅陋,拟结合国内吸收犯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之 略作探讨、研析。 一、吸收犯的存废 吸收犯的存废之争,起因于目前罪数理论中吸收犯与其它罪数形态,尤其是牵 连犯、连续犯交叉情况之存在。由于事涉非并罚数罪的理论模式应否简化,以及吸 收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界限,因而吸收犯的存废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991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数理 论”为目标,就罪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便是吸收犯应否取 消。会上“取消论”与“保留论”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保留论者认为,现今刑法教材、刑法著述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诸概 念,确实界限不清,但仍有保留之必要。如何保留,他们有两种意见:其一是重新界 定,把吸收犯局限在前一犯罪是后一犯罪必备方法、必经过程,后一犯罪是前一犯 罪必然结果范围内,如此则吸收犯仍然可以构成独立的犯罪形态;其二是吸收犯仅 指同一罪名内部行为的吸收,如故意杀人行为可以吸收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注: 参见裴广川、张春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数理论——罪数理论研讨会综 述》,载《法制日报》1991年6月6日第3版。) 取消论者则认为,首先,牵连 犯、想象竞合犯都是建立在吸收关系——罪的吸收、行为的吸收或刑的吸收——基 础之上的,因此,保留吸收犯的概念缺乏逻辑基础;其次,吸收犯的概念来自大陆 法系,是有利被告的刑法解释论的产物,不符合我国国情;再有,吸收犯概念在大 陆法系的本来含义是同一罪名内部行为的吸收,以此理解来使用吸收犯的概念,难 以将其纳入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注:参见裴广川、张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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