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经济法主体与法律责任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与责任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三分法: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 二分法:调制主体、调制受体。 新三分法:干预主体、市场主
第二讲经济法主体与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三分法: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 二分法:调制主体、调制受体。 新三分法:干预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 思考:产权交易所在转让国有财产时有何作用?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广泛性、具体性、身份性。 思考:同学之间买卖二手电脑与到商场购买电脑有无区别?买电脑与买 股票有无区别?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授权取得、自愿(参与)取得 ——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即经济法主体的权限,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总和。 ※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能力 ※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能力。 思考: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与责任的实现? 四、经济法中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 1. 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2. 从专断政府到民主政府; 3. 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 ※ 国家干预与政府干预同义 ※ 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守夜人&看得见的手&裁判员&经济人&家父 五、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权(自治权) 1. 规章制定权; 2. 监管权; 3. 非法律惩罚权; 4. 争端解决权; 5. 起诉权。 ※ 行业协会的定义与特征: 单一行业中的竞争者参与组建的非赢利组织。 具有非营利性、中介性、社团性、目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