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报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 之探讨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 [] 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 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 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 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 限责任公司。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在我国的 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 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 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基于这 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 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 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 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 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 致的纠纷屡屡发生。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 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 家共同探讨。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 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 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则一律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再 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出资的比 例,投资方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数。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时,每 一董事的投票权是平等的,完全依赖表决事项获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与出资比例无 必然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但从现代公司制 度的本质上看,公司是资本的融合,股东权利的大小应直接与资本的多少成正比。因 此,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顺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恰在此重要问题上与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会作为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 家中外合资企业。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 投资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万美元,中外双方的 100 出资额分别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和,显然,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但 3070%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却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外方名,中方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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