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摘 要」: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中,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一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摘要」: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中,由刑事司法工 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 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 一。立法上应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体系,提高刑讯逼供供罪的法定 刑,以增强立法的威慑效果,对刑讯逼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应以转 化犯的形式转处。 「关键词」:刑讯逼供;犯罪构成;司法工作人员;转化犯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对该条所具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 取证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对刑讯逼供犯罪构成中的有关法 律问题做一分析,指出法条表述上的不足,并提出一点完善该条条文 表述的意见。 一、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腾讯文库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