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 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 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