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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推定有时指的是法官自己对事实的推定,而有时指的是法律上的事实的推定。 故如何理解事实推定,进而创设适用规则在目前证据制度改革中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推定有时指的是法官自己 对事实的推定,而有时指的是法律上的事实的推定。 故如何理解事实推定,进而创设适用规则在目前证据制度改革中有着重要的 意义。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无疑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似有导致 举证责任之转移之嫌,是否妥当,是值得商榷的。 这说明,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证明效力一并加以规定, 混淆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未免给我国本来就不甚严密和完善的举证责任的分 配制度带来不当冲击。 我们不能将推定与通常的诉讼证明适用同一标准来要求,可以说对待推定这 一诉讼证明的特殊方式,我们应当设置一系列相应的适用规则,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法律推定为主、事实推定为辅,参考国外的立 法、学说及判例,尽可能地作出具体规定。 在立法手段和技术上,除了对推定适用的条件、规则及范围作出概括性、原 则性的规定外,还应借鉴英美法系侧重列举的技巧,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推定 的情形进行列举,以便做到趋利避害、博采众长。 第二、在审判过程中,不宜滥用事实推定。 应以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依职权适用的事实推定,可作为对某 种真伪不明状态、或疑难情形下以及在缺乏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充分时的一种特 殊技术处理措施,在适用时务必贯彻逻辑严谨、内容精确和推理前后一致的原则, 即根据前提事实,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论出推定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应当注重确定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性。 确定基础事实已知事实是否具有真实可靠性,对于事实推定的结果是否正 确至关重要。 为此应当从程序上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对于基础事实进行质疑的机会。 此外,事实推定属法官的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前提,并不转移举 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以反证反驳,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