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mAAA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 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 “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 企业资 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 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企业 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管理专项计划 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风 险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 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 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七条 本 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 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 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 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 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九条 基础资产转让 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将债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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