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摘要:适应债权流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确立了合同权利转让制度,这无疑有助于债权财产价值的扩展及其在现代民法的优越地位的发挥。但我国《合同法》对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摘要: 适应债权流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确立了合同权 利转让制度,这无疑有助于债权财产价值的扩展及其在现代民法的优越地位的发挥。但我国《合同 法》对合同权利转让条件的规定较为简略,为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本文对被让与合同权 利的有效性和不完整性、合同权利可让与的范围、让与合意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权利让与对债务人 的通知义务等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究。 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连结债权人与 债务人的法锁,变更其任何一端,都将使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因而绝对禁止债权让与。 但是随 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则面对贸易的发展受到冲击,因为既然债具有财产制度的明 显特点,就不可能迟迟地不变为贸易的手段。 以债为法锁的观念遂发生动摇,人们逐渐认识到物 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权,物权既然可以转让,债权为何不能?而且从充分利用债权作为一项财产的角 度看,债权的流通十分必要,况且债权让与限定在不变更债的内容的范围内,那么权利人为谁,对 债的关系影响不大,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债权让与制度开始萌芽。 债权让与制度从萌芽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先是在不违背债权不得让与原则的前 提下,通过债的更改进行债权的移转。然而债的更改乃是消灭旧债而创设新债,从而割裂了新债与 旧债之间的连续性和同一性,难以实现债权让与的目的。其后随着法锁观念的动摇,债权不得让与 原则逐渐被突破。适应现代法学的发展潮流,此次新颁布的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确立了合同权利 转让制度,但内容较为简略,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兹就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做如下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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