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实施意见

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各镇编外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促进阜宁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县已出台的“镇统筹,县发放”保障基础上,结合

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切实解决我县各镇编外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促进阜宁社会的 和谐稳定,在县已出台的“镇统筹,县发放”保障基础上,结合 我县实际,现就各镇级政府编外退养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经各镇党委、政府研究正式安排进原镇办企业、镇直机关工 作,工龄满10年以上,2009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已经镇党委、政府正式 办理退养手续,现由镇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和水平 (一)各镇政府编外退养人员生活费实行“镇统筹,县发放”。 (二)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县发放后,其原有人员关系不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仍由所在镇负责,其生活费从2009年12月 起纳入县发放。发放程序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联合工作组 核定的纳入县发放职工花名册及生活费标准,按月向县财政部门 申请拨付资金,委托金融部门或邮政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纳入县发放生活费标准以252元/月为基准。原镇发放 低于252元/月的按252元/月发放,高于252元/月的按实发放, 其高于252元/月的部分由各镇承担,县财政部门与各镇统一结 第1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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