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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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一、处方制度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 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登 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 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 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 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 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 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 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 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 药人签字,药价。 7. 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 ; 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