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从轻、 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在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 处罚的法定情节,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 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