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土

感谢您的下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 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 的最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 具。 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 所有。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 1 49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 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 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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