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参考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局 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改造、合理利 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 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 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 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 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 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 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 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管 理。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 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