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研究(精)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的部、省、市级行政性文件。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成效显著,人民调解制度不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研究 [] 摘要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 的部、省、市级行政性文件。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成效显著,人民调解制 度不妨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统一立法,统一立法能填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制度的作用盲区,统一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统一立法应当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设立的区域范围、三方组建原则、工作职责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作出恰当规定。 []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运行现状;统一立法。 引言。 尽管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区域性、行业性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但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这种 创新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广而且工作成效显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中华 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等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 “”¨o 组织建设、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专门研究还比较缺乏。研究我国区 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合时、有价值。 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源诞生。 1949 年全总颁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与《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 “ 规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劳资双方请求该业工会①与同业公会② ”L21“ 派出之代表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之。此处规定的该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派出之 ”131 代表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还不能理解为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早期 制度起源。因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由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派代表组建起来的 “” 真正的组织体,独立地居中调解劳动争议,而该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派出之代表都是以维护 各自一方当事人权益为前提共同协商并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方案,没有共同组建为一个组织 体,不是独立地居中调解劳动争议。 1993 在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出台后,不少地方开始设立乡镇级的区域性劳动 1995 争议调解组织,尔后年劳动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 Ho1995 求各地按三方原则组建这类调解组织并进行规范化运作。再后,年全总颁布《工会 2001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年劳社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2005 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年劳社部、全总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 20072008 工作的通知》,年全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年 2008 劳社部下发《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年全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 2009 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年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 2009 通知》,年人社部、司法部、全总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这些文件都要求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调解工作,并对此类 2010 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要求。年司法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还要求加 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此同时,各省市工会、人社等部门也发文推动辖 区内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另外,有关省市工会、劳社等部门还印发规范 2003 性文件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如年出台的《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