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新规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目为规范我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条件、允许和监火等方面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使用范畴本原则合用于我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我司动火作业。职责安全员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动火项目负责人各部门重要负责人为动
1 目 为规范我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条件、允许和监火等方面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我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我司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员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解释。 3.2 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 各部门重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 任。 3.5.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状况,参加动火安全办法制 定、贯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 作业完毕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 动火人 3.5.1 必要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 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办法制定。 3.5.3 应逐项确认有关安全办法贯彻状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均应积极向现场当班负责 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 监火人 3.5.1 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人员担当,监 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承认。 3.5.2 负责动火现场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告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 系关于人员采用办法。 3.5.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