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 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 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 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 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 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 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 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 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 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 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 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 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 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应当催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 度相适应的、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第七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 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 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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