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1】 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
事务文书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