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11条【1】  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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