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河北省建筑条例doc181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