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贯彻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厉行节省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下列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省工作成果,努力减少
“三公”经费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贯彻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厉行节省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下列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 行节省工作成果,努力减少行政运行成本,推动“三公”经费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确保“三公”经费“零增加”目的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畴。“三公”经费涉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 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 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 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涉及在接待中发生的 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省的原则规定,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 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节,也不 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状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推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 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的告知》(衢委办〔〕104号)文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