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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 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 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 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海关总署_中国专利局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 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 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专利权终止; 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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