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试关于申请履行时效立法缺点、成因及完美
试关于申请履行时效立法缺点、成因及完美 《民事诉讼法》第2百十一09条划定,“申请履行的期限,双方或者者1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各种
试关于申请履行时效立法缺点、成因及完美 《民事诉讼法》第2百十一09条划定,“申请履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者1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者其他 组织的为6个月”。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各种情况,不能在法 定期限内申请履行,而丧失申请履行权力。但根据《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划定,当事人实体权力切当未超过诉讼时效,仍旧还在 受《民法通则》维护规模。在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做法是 不予受理超过申请履行期限的案件,这样不能够充沛维护当事人 的正当权益,等闲诱发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争执,也无益于社 会稳定。笔者想通过对于申请履行期限的立法缺点及其成因、确 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百十一09条修改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以及该条文修改后的表述入行试论。 1、剖析申请履行期限立法缺点及其成因。 一、申请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划定产生冲突。《民事诉 讼法》第2百十一09条划定,“申请履行的期限,双方或者者1 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 月......”。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划定则有两种情景,1 种是1般诉讼时效,它为2年,另1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 件性质不同而抉择,好比,身体遭到伤害的为1年,技术入出口 合同纠纷为4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由,当事人延误了申 请履行期限,造成丧失维护其正当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 第1页 共 1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