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给大家介 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 施建立、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 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 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立、管理是指热 源、热网的设计、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 善环境的原那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立、分级管理,坚持开展 集中供热,有方案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 承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 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立与设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