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

某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

某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支持国 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省军人抚恤 优待办法》、《XX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X各军(警) 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组织和公 民都必须依照本细则履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职责和义 务。 第三条 县政府、驻X各军(警)部队应加强对拥军优 属、拥政爱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 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 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 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组织机构、政策落实、运行机 制、经费保障“四个到位”。县政府要将双拥工作经费列入 年度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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