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管理规定

医护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业医务人员的,提高开业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个体医疗护理活动的安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开业或临时执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医护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业医务人员的,提高开业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 质量,保障个体医疗护理活动的安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开业或临时执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第三条开业(包括临时执业)医务人员系指从事中医、西医、护 理、助产等医疗、护理活动的个体医务人员。 第四条私立门诊所系指开业医务人员单独或合伙开设的门诊所。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业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活动的 统一管理。 各卫生工作者协会(包括农村卫生工作者协会)应协助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加强对开业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开业 第六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务人员,可以 申请开业: (一)中等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 (二)具有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团以上机关发给的医士 以上资格证书的; (三)曾领有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 明书并能够继续行医的; (四)从师学医兼实践五年以上,具有针灸、推拿、正骨、镶牙等 专长,并经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格的。 第七条具有本市暂(寄)住户籍的外来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开业: (一)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开业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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