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总结[精华帖] 业务事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有下列情况时不予设立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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