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直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人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聘任。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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