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工作意见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工作意见各区、县劳动人事局,市级各单位政工科(处、室),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扩大职称评审工作范围,充分调动非国有制单位及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市经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工作意见 各区、县劳动人事局,市级各单位政工科(处、室),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扩大职称评审工作范围,充分调动非国有制单位及个体从 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根据省人事厅青 人发042号《*省非国有制及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办法(试 行)》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社会性评价条件的可纳入社会性评价范畴。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正式职工、各类非国有制单位的专业 技术人员、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现行的职称系列(即高等教育、中 专、中小学、技工学校、卫生、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农林、畜牧、艺术、 群众文化、广播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律师、公证、外语翻译、少语翻译、工艺 美术、新闻、出版、播音、经济、会计、统计、文学创作、体育、国际商务等系 列)报名参加各类职称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纳入 社会性评价范畴。 2、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非国有单位及个体从业专业 技术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 3、报名和审查的办法按我省现行的规定执行。报考、评审职称的条件,按我省现 行的统一标准执行。 4、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报相应职称的,由 登记注册部门审核推荐,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报相应职称的,由档案管理 的人才交流机构审批推荐)。 5、对评审通过的相应职称资格,其资格通知和资格证书由出具委托函的各极人事 (职改)部门办理。考试取得的职称资格,其资格通知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办 理。 二、符合本《试行意见》条件的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 称;符合社会性评价条件的,也可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申报评审相 应的职称。 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我市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 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的安排部署,根据《试行意 见》中的条款,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1、6-7月,宣传、学习文件阶段; 2、8-9月,申报、审核材料队伍; 3、10-11月,组建评委会,实施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