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 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 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 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 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 第1页共6页

腾讯文库特种设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