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条例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 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 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 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 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 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 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 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 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 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30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企业登 30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日内凭批准文 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5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企业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 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 件向成都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 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 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 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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