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高级教师津贴评审条

中学高级教师津贴评审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表彰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成果,提高中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要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全日制普通

中学高级教师津贴评审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和表彰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成果,提 高中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 件和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全日制普通中学的高级教师津贴评 审。 第三条高级教师津贴类别分为一级和二级,符合一级高级教 师津贴条件的享受一级高级教师津贴,符合二级高级教师津贴条 件的享受二级高级教师津贴。 第四条高级教师津贴的评审工作应该公开、公平、公正、规 范。 第五条高级教师津贴的评审周期为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高级教师津贴评审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完成。 第七条高级教师津贴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报人 和有关单位公示。 第八条高级教师津贴评审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相应的 数据库和系统,提供评审数据和资料的查询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高级教师津贴的条件 第九条高级教师津贴的评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备高级教师职称;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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