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地位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第12章B B. 德国法的视角 Ursula STEIN I. 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仅对合伙企业作投资的合伙人的同时存在是德国法和其他欧洲国家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地位 第12章B B.德国法的视角 UrsulaSTEIN I. 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仅对合伙企业作 投资的合伙人的同时存在是德国法和其他欧洲国家法律中有限合伙(无论其企 业形式实际上是哪一种)的基本构成特征: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资 产对外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其个人出资承担责任。 根据德国法律,这两类合伙人尤其在以下方面有所区别: ――出资要求 ――管理和代表权 ――其它企业活动的许可 ――对债权人的个人责任 II. 根据德国法律,只有有限合伙人必须用金钱或有形资产出资,普通合伙人 则不需任何出资,甚至不须按一定比例出资,德国有限合伙企业法豁免了其出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资义务。普通合伙人负有的个人责任已为法律和出借银行提供了足够的保证。 III. 德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和代表权仅归普通合伙人享有,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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