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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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 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安监管三字[2011]59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自治区安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 〔2010〕56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通过一年的实践看,各地执行不够规范, 2010年发生5起危化事故,死亡8人,其中4起7人发生在试生产阶段。今年(2011 年)元月份又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危化事故,也在试生产阶段。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我局制定 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试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严 格按照试车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组织,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 的要求制订试生产方案,安全、规范、圆满完成试生产活动。 由自治区安监局履行程序的建设单位试生产备案时,除按《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上报规定的 材料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 工作经历; 3、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应知、应会、应急能力情况,主要 负责人签字确认; 4、各车间、工段试车准备情况,由车间工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6、安监总局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情况说明; 7、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情况说明; 8、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方案审查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