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修改版]

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116号 【发布日期】2009-09-04 【生效日期】200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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