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补偿立法方式
环境污染的补偿立法方式一、国家补偿的成立要件及其限制性因素国家补偿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只有当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均不成立或无法充分填补广大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且未有环境责任保险支付的情况下,国家补偿予以适
环境污染的补偿立法方式 一、国家补偿的成立要件及其限制性因素 国家补偿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只有当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均不 成立或无法充分填补广大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且未有环境责任保险支 付的情况下,国家补偿予以适用。亦即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填补应遵照 “民事赔偿→责任保险支付→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的顺位依次展 开。但考虑到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地域范围及受害对象范围广泛, 在民事赔偿等填补路径缓不济急的情形下,应由国家先行补偿,然后 再根据情况行使追偿权。 (一)国家补偿的成立要件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国家补偿构成要件 可区分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定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基础性要件,包括 有现实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存在或发生,存在身体健康受损的受害人与 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事件存在客观因果关系等,国家 补偿与国家赔偿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 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 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在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 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因此,国家补偿具有后置 性,在具体的环境污染实事件中,只有在由于民事和国家赔偿等救济 手段均不成立或无法有效填补受害人健康损害的情形下才得以适用, 这也是国家补偿成立的重要基础性要件之一。考虑到国家补偿制度刚 刚起步和国家的基本国情,补偿的成立条件不宜过宽和太笼统,在一 般成立条件之外应有特定要件与之形成现实配套,之后伴随着补偿制 度的发展和补偿资金的充裕,再逐步放宽补偿之条件。在国家补偿成 立的特定要件设计方面,日本的《公众健康受害补偿法》中关于具体 第1页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