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 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 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以用户
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 实《省 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 增长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推行 电水气业务联合办 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便利化水 平,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 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本省城镇范围内,供电、供水、燃气企业(以下简称“电水 气企业”) 根据市场主体(不包括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需求,为其提供 电力(千伏及以下自来水、管道燃 气等新增、改造、增容、 10 [20]X 过户等业务的联合办理服务,适用本实 施意见。 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用电、用水、 用气,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 装接入的方 案执行。 二、工作目标 各地电水气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 电水气 企业,细化业务类型、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