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www.9ask.cn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 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 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 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目标 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 行政监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农机、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道路 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 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组织生产,保证出厂车辆产品质量符合 标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和拼装违规车型。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回收的报废车辆,不得非法 改装报废车辆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违规车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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