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 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 报告到公司和生产厂长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 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 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