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xx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审定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xx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 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 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 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 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第1 页共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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