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
ⅩⅩ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 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 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ⅩⅩ年第 3号)、《ⅩⅩ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 [ⅩⅩ]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 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ⅩⅩ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 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 保机构在ⅩⅩ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 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 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